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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銅川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時間:2023-03-30 15:5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

        機構管理,依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8〕32號)、《省殘聯 省民政廳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陜西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陜殘聯發〔2022〕42號)、《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銅政發〔2019〕2號)等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

        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服務機構”)是指由市、區(縣)殘聯組織會同本級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陜西省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準入標準與技術規范(試行)》和本實施細則確定的,為接受政府康復救助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提供康復救助服務的機構。

        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以及《陜西省7歲以上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2020年版)和《陜西省0-6歲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目錄》(2020年版),執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

        第三條 確定定點服務機構的原則是:

        堅持公益屬性,鼓勵各類康復機構公平參與競爭,促進康復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殘疾兒童就近接受服務并便于管理;保障康復服務質量,確保殘疾兒童安全及康復服務效果;合理控制康復服務成本,提高康復服務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殘聯組織依據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會同本級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選擇、確定定點服務機構。殘聯組織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會同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定點服務機構履行協議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職責分工

        市殘聯負責本級定點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并與定點機構簽訂管理協議,對全市定點服務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區(縣)殘聯負責本轄區內殘疾兒童救助項目的計劃、協調、審核、資金的統籌和結算等工作,并與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做好本級定點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報備、協議管理、督導檢查等。

        教育部門依據教育法律法規對定點服務機構中的特殊教育學校及其教師進行行業管理。

        民政部門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對定點服務機構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管理,并配合業務主管單位做好指導服務。

        衛生健康部門依據衛生行政法律法規對定點服務機構中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進行行業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部門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依法將歸集到的定點服務機構可公示的信息進行公示。

        第二章  定點服務機構的條件

        第六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登記并取得與所開展業務相符的執業許可的為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的機構,可根據自身服務能力,自愿向殘聯組織提出定點服務機構申請,具體包括以下幾類機構:

        (一)政府主辦的醫療機構、教育機構、殘疾人康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

        (二)提供康復服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

        (三)具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資質的服務機構;

        其中,開展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服務的機構,應取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學前教育的機構,應取得審批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開展托育服務的機構,應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開展其他服務的機構,應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質。

        第七條  申請定點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相關機構設置規劃。建筑選址安全、交通方便,遠離污染區、災害易發區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與貯存地。

        (二)建筑設計符合無障礙、防火等規范。兒童服務及活動用房采光、通風良好,場地布置符合兒童身心特點,安全、環保、適用、美觀,有一定的室外活動場地。在機構出入口及兒童活動區域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監控視頻記錄應至少保存30天。

        (三)符合國家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相關機構設置及執業標準,配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鼓勵服務人員積極獲取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

        (四)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服務規范、操作規程,有健全、完善的服務管理、衛生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家長聯系與培訓等制度,最近3年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行業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有完善的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能夠按照應急處理程序處置突發事件。

        (五)配備進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結算必須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并有相應的管理和操作人員。

        (六)將符合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等納入定點服務機構。

        (七)《陜西省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準入標準與技術規范(試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報定點服務機構資格人員配置要求:

        (一)有相對穩定的專業人員隊伍;

        (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取得與所提供服務相適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業務主管必須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從事康復工作3年以上;

        (三)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與收訓殘疾兒童比例符合《陜西省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準入標準與技術規范(試行)》相關要求;

        (四)定點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必須參加各級殘聯組織的規范化培訓;

        (五)機構從業人員每年需經過衛生健康部門體檢,獲得身體健康證明。

        第三章  定點服務機構的認定

        第九條  申請定點服務機構,應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向所在地相應殘聯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陜西省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申請審批表;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專業技術服務人員名單及有關資格證明;

        (四)主要康復儀器設備清單;

        (五)康復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清單和收費依據;

        (六)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消防、物價

        等相關部門檢查、評審合格的印證材料;

        (七)機構住所證明(租賃合同或所有權證);

        (八)本辦法中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其他條件的相關書面證明。

        第十條  接受申請的殘聯組織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確定定點服務機構的相關事項:

        (一)受理申請。機構自愿提出申請后,殘聯組織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登記,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機構。申請機構收到材料補正通知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作放棄申請。

        (二)審核。殘聯組織應當自受理申請或在申請機構按要求補齊申請材料之日起,會同有關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及申請機構接受行政處罰情況進行審核,開展現場評估、核查,做出申請是否通過的初步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請機構。申請機構提供多種康復服務項目的,必須按照各類準入標準分別進行評估。

        (三)公示。殘聯組織應當將審核通過的申請機構名單公示7天。公示期內未收到舉報或者收到舉報但經核查不影響定點的,確定為定點服務機構。

        (四)簽訂服務協議。殘聯組織應當及時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管理協議。申請機構在公示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不簽訂管理協議的,視作放棄申請。

        (五)復審。沒有通過審核的申請機構在收到通知后的3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殘聯組織申請復審。殘聯組織應當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做出是否通過審核的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請機構。

        (六)公布名單。管理協議簽訂后,殘聯組織向社會公布定點服務機構名單、基本情況,供接受救助的殘疾兒童家庭自主選擇。

        每年12月10日前,各區(縣)殘聯將本地年內新增定點服務機構名單統一上報市殘聯備案。各區(縣)新增定點服務機構信息要及時錄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綜合管理平臺系統。

        第四章  定點服務機構的服務提供

        第十一條  定點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殘疾兒童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服務協議需明確下列事項:

        (一)定點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殘疾兒童及其監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結算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定點服務機構為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前,必須對殘疾兒童康復需求、身心狀況等進行專業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適合的服務方案,實施個性化服務。至少每3個月對接受服務的殘疾兒童進行一次綜合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服務方案。定點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兒童建立規范的康復檔案,一人一檔,真實記錄服務內容和過程,康復檔案至少保存5年以上。定點服務機構要及時將服務內容和過程錄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綜合管理平臺系統。

        第十三條  定點服務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殘疾兒童提供的康復服務,必須嚴格按照《陜西省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準入標準與技術規范(試行)》和中國殘疾人康復協會制定的《0-6歲聽力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規范》等6項團體標準規定的服務流程、服務內容和頻次開展。在規定內產生的康復費用按照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  定點服務機構提供的康復服務超出《陜西省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準入標準與技術規范(試行)》和中國殘疾人康復協會制定的《0-6歲聽力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規范》等6項團體標準規定的服務內容及頻次,不得使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補助。所產生的費用由殘疾兒童監護人承擔的,應當事先告知并征得監護人同意。

        第十五條  定點服務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康復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結束后,向殘疾兒童監護人提供正規結算票據、費用明細清單等。

        第十六條  定點服務機構不得擅自將承擔的康復救助項目轉包、分包給其他機構實施,必須確保每名殘疾兒童真實在訓,嚴禁名下無人、虛假打卡、空占救助名額套取項目資金等行為。

        第十七條  定點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時,應當注意保護殘疾兒童隱私,保障其人身權益。

        第五章  定點服務機構的協議管理

        第十八條  對定點服務機構實行協議管理,按照“誰認定、誰監管、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由市殘聯或區(縣)殘聯與所認定的定點服務機構簽訂管理協議,各區(縣)殘聯分別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認定機構的殘聯組織、實施項目的殘聯組織與定點服務機構按照協議規定承擔各自責任與義務。

        市殘聯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的管理協議主要內容包括

        機構條件、認定標準、監督管理、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 區(縣)殘聯與定點機構服務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審核及結算等,可根據自身實際進一步明確。具體內容由殘聯組織會同本級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并注意吸收定點服務機構的意見建議。管理與服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期間,有新增約定事項的,通過補充協議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  定點服務機構在性質、法定代表人、地址、經營范圍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合并分立的,應自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攜帶書面變更申請及有關登記文書,向認定的殘聯組織申請辦理信息變更。未按規定辦理的,暫停執行服務協議。

        第二十條  定點服務機構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及時向認定的殘聯組織報告,停業(歇業)期間暫停服務協議。

        第二十一條  定點服務機構被暫停執行服務協議的,如需恢復,應當及時向認定的殘聯組織提交恢復執行服務協議的申請。殘聯組織應當在收到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按期恢復執行服務協議。逾期不提出恢復申請或審核不合格的,解除服務協議,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第二十二條  定點服務機構應當在管理協議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認定的殘聯組織提出續簽申請。殘聯組織依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對定點服務機構提出的續簽申請進行審核,逾期不提出續簽申請的,管理協議到期自動解除,定點服務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三條  定點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管理規定,組織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政策、業務培訓,設專人負責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事項并建立相關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市殘聯每年將適時組織對全市定點機構提供服務、履行協議等情況進行督查,對存在問題的定點機構將暫停管理和服務協議或責令區(縣)殘聯暫停協議,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經市殘聯檢查達標后重新簽訂管理和服務協議。省殘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開展定點機構評估,并對外公布評估情況,評估不合格的機構,視情況給予一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間暫停管理和服務協議,整改后仍然不達標的,由確定機構的市(縣、區)殘聯取消定點資格。各定點服務機構每年12月15日前應向認定的殘聯組織報告當年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第六章  定點服務機構的違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定點服務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服務協議: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執業證書注銷、被吊銷或者過期失效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成為定點服務機構被查實的或者辦理信息變更登記手續時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證明材料的。

        (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服務、虛記費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故意騙取康復救助資金的。

        (四)在服務協議有效期內未通過相關部門年審或未通過相關部門檢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五)在服務協議有效期內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或在有關部門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異常情況的。

        (六)造成殘疾兒童人身安全、健康等損害,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八)不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

        (九)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違反服務協議有關約定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六條  殘聯組織和定點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履行所簽署服務協議,違反服務協議約定的依法依規承擔違約方責任。

        第二十七條  殘聯組織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定點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協議、保障殘疾兒童康復安全及質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違反服務協議約定的,承擔違約責任;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終止服務協議,取消定點服務資格。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第七章  經費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市內定點服務機構接受康復救助,按照誰轉介誰撥付的原則,由轉介區(縣)殘聯按定點服務機構實際服務殘疾兒童數量撥付定點服務機構。定點服務機構屬于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對已納入醫保報銷范圍的康復項目,先從醫保報銷后,個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規定由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補貼??祻陀柧殨r間未滿一學年的,按照實際訓練時間結算。

        第二十九條  在戶籍所在區(縣)殘聯申請且在市內其它區(縣)定點服務機構接受康復救助,戶籍所在區(縣)殘聯無需再次進行定點服務資格申請認定,戶籍所在區(縣)殘聯在與市內其它區(縣)定點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后,可享受戶籍所在地同等康復救助政策。

        第三十條  同時承接在機構康復和上門康復服務的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兩種服務模式的救助標準分開結算,原則上在同一個結算區域內只能選擇一種服務方式(上門服務或機構服務)。

        第三十一條  定點服務機構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對象的康復費用單獨建賬,定期在醒目位置公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殘聯組織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定點服務機構康復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核、檢查,及時支付康復救助資金。對不符合規定的康復費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及時追回。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區(縣)殘聯組織確定的殘疾兒童康復培育機構和上門服務機構,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殘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實際情況,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網絡編輯:銅川市殘疾人聯合會
        信息審核:銅川市殘疾人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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